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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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永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6786000元(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祥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神州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润中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9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鲁虹药业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祥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神州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润中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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