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泽信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烟台华安电子有限公司
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
栖霞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932615.59元(暂计至2019年2月22日),并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逾期利息;

二、被告山东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分别对被告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烟台经济开发区黄山路1号内38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及该房产坐落的烟台开发区I-6小区、烟国用(2007)第50723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烟台经济开发区海滨路1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及烟国用(2014)第50124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华安电子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烟台经济开发区华山路7号内3号厂房、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及该房产坐落的烟台开发区III-6小区、烟国用(2008)第50470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6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确认原告对被告栖霞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栖霞经济开发区802省道新疆路东、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00××43号、00040373号、00××01号房产及该房产坐落的栖霞经济开发区802省道南新疆路东、栖国用(2011)第281766号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泽信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7号42号楼(配套服务楼)、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及烟国用(2015)第51275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华安重工有限公司、烟台华安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华安电子有限公司、栖霞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泽信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华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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