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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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5383.78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8332.31元; 三、被告***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负担83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各自负担6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