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 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3民初2603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项,即解除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的《生产设备购货合同》、《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水溶肥自动化配料、混合、包装生产线项目技术协议》。 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货款610800元,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返还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SG-P5型自动化配料混合包装生产线一套,具体由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拆卸、取回,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配合,驳回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3民初2603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44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2666元,由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负担12920元,由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46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7722元,由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1256元,由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22元,由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负担821元,由合肥三冠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7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