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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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3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福建新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债务,按***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计算,对***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