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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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利息25952.1元,合计225952.1元,并承担自2020年9月18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75‰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抵押的位于盐城市区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1元,依法减半收取232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