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
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市润诚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YLZL-RZ-2016-005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编号为YLZL-RZ-2016-005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即设备型号为ZL-3的连续式废润滑油再生装置一套;

三、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6,640,401.80元(已扣除保证金240万元);

四、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追偿;

六、若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持有的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7万股的股权作为质押物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驳回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22元、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5,08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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