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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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公司 合肥顺常安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合肥顺常安货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24595元; 三、驳回合肥顺常安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84元,减半收取2892元,由合肥顺常安货运有限公司负担720元,由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172元;重新评估费3500元,由合肥顺常安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由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