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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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贵港市盛哲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077198.40元; 二、被告广西贵港市盛哲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7719.84元; 三、被告广西贵港市盛哲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4077198.40元为基数,按代偿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4月24日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广西贵港市皓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昌鸿盛木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鑫和顺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顺泰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栋18-10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在11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在11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在18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贵港市盛哲木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方竹村的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型号规格为CH-0246的过胶机3台、型号规格为CH-0765的斜磨机2台、锅炉1套、型号规格为MSG630的砂光机1套、型号规格为QSG1000R4的砂光机1套、型号规格为HCN15-36-48的排版流水线2套、型号规格为日产50T胶水的制胶机1套、型号规格为CH-0702的拉边机4台、型号规格为SR13A的砂光机1台、型号规格为HCN-400T/3*6的热压机4台、型号规格为HC-20的锯边机1套、变压器一套、过胶机3台、型号规格为J-22的空压机2台、吸尘器2套、型号规格为CPCD30Q3K的合力牌叉车4台、型号规格为DZG2-1.25-M的锅炉主机1台、型号规格为400T3*6尺的冷压机3台、型号规格为BSG2213A的砂光机1台、型号规格为BSG2613G的砂光机1台)在10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932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盛哲木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皓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昌鸿盛木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鑫和顺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顺泰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586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