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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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62,954.62元及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应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各自在最高额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协商,以被告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园中路XXX号1幢、2幢、4幢、5幢、6幢的抵押物(房产证号分别为沪房地浦字(2012)第274846号、沪房地浦字(2012)第274847号、沪房地浦字(2012)第274848号、沪房地浦字(2012)第274849号、沪房地浦字(2012)第274850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价款超出最高额30,000,000元的部分归被告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5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上海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