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来宾市鸿迈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付垫款310625.63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垫款债务产生的利息55176.01元(计至2015年11月30日);

三、被告***支付原告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垫款债务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310625.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广西来宾市鸿迈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94元,财产保全费3408元,两项合计15802元,由原告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118元,被告***、广西来宾市鸿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68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