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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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8369.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的约定计算,每年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