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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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7月9日起计算至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3451元,由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900元,由原告***、***承担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