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市雷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市鑫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3714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系该行员工。

被告:安阳市雷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阳市鑫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晨豪。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雷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鑫隆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阳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雷晓蕾

裁判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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