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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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47.5元,贷款利息666.9元(截止2019年8月13日),并自2019年8月14日起以14,647.5元为借款基数按照月利率7.8‰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2,197.13元; 上述第一、二项所涉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的总和,按对应期间借款本金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如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吉AD780学,车架号为LFP83ACC4H1D50004号汽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