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讯视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浙江三乐影业有限公司
北京联瑞影业有限公司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浙江星河文化经纪有限公司
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运营的IPTV业务在电视端提供《捉妖记》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

三、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225元(已交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22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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