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精邦置业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舜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精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精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舜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济南精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舜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9月10日止按月利率18.5‰计、自2014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以上均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后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1.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精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济南精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济南市历下区舜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80元,由被告济南精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精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民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