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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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禧牧业有限公司 山东忠谊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禧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4846424.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天禧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2月20日以14891946.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846424.45元为基数,以上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50%计算,后扣除已支付的逾期利息139517.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忠谊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对被告天禧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5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天禧牧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忠谊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