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交通医院 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76127.36元; 二、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6530元; 三、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营养费25550元; 四、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误工费18803.4元; 五、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护理费430024元; 六、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476168元; 七、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八、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交通费126元; 九、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鉴定费2100元;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0元,由原告***负担1350元,由被告山东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