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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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唐山同信担保有限公司 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2007年1月19日、2007年3月29日和2008年9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人达买卖(商)2I-T983号、3P-251号、2S-051号、2M-201号《产权单位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购买产权单位款人民币1900000元; 三、被告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318465元; 四、被告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应付租金违约金(以应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76元,由被告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人达新天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