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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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126503.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26503.03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9.195403%后再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赔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用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山东鑫马特制衣有限公司、***、***、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曹县盛玛特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曹县盛玛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曹县胜成包装品有限公司、***、***、山东曹县森园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四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曹县盛玛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鑫马特制衣有限公司、***、***、山东辉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曹县盛玛特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曹县盛玛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曹县胜成包装品有限公司、***、***、山东曹县森园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