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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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二、驳回原告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被告***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