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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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众睿资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2094.7元; 二、原告众睿资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车辆(发动机号J1001822、车架号LJ8F7C5G0JG70077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众睿资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众睿资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8元,被告***负担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