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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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81民初5144号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玲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晓静 书记员张正阳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