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长明亿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三个账户中的共计44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该冻结款项不得支付或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