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长明亿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三个账户中的共计44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该冻结款项不得支付或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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