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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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违约金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00元由被告哈尔滨绿林苇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