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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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小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134,566.87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等费用144,547.40元。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新都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等费用120000.0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新都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医疗等费用24,547.40元。 四、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医疗等费用4288.35元。 五、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医疗等费用4288.35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2.00元,由原告***负担608.00元,由被告***辉负担5,449.00元,由被告***负担1,167.50元,由被告***1,167.50元。此款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辉、***、***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