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198万元; 二、限被告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以288万元为基数,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以238万元为基数,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以228万元为基数,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以208万元为基数,201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4日止以203万元为基数,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98万元为基数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以19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付; 三、限被告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40元,由被告被告成都中稷承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