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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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和顺合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乐烁嘉商贸有限公司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国际商贸城支行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乐烁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05万元及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逾期利息(即罚息)1262081.25元,并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即罚息); 二、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成都乐烁嘉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乐烁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成都乐烁嘉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在***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房屋(监证3824811)、***所有的高新区房屋(监证3822013),***、***共同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房屋(监证3827702、3827703),***、***共同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房屋(监证3823123、3823124),***、***共同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房屋(监证3821572、3821573),***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房屋(监证3827058),***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房屋(监证3824077)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8600元,由成都乐烁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垫付,成都乐烁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四川省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4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