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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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支付欠款本金29895.15元及截止2018年5月10日的利息24088.91元,并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案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付利息;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