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市来利斯鞋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森林飞狐鞋业有限公司 杭州韩蝉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韩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森林飞狐鞋业有限公司货款26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森林飞狐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温州市森林飞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22.5元,被告杭州韩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6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