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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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 年10月2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23日解除; 1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利坤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32850元、综合管理费26280元、营业管 理费1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利坤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滞纳金9809.67元(暂计至2020年2月28日, 此后以所欠租金、综合管理费之和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 准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利坤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3757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利坤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修优惠期租金5840元; 六、驳回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0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杭州利坤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43元,由被告***负担812元。 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 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12-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 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 面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