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房产经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房产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租金22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房产局负担10631元,被告沈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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