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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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2883.88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1200元、逾期罚息人民币64.54元【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此后以未还本金及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141元,合计人民币7661.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4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12×××68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