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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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盛金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金华市特畅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3633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利息57191.39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6日,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9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7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人民币16元,被告***、***、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8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4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黄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无 书记员姚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