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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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庄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退场补偿款人民币2200000元给原告杭州富春硅谷投资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4660元(原告杭州富春硅谷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庄雄负担。被告庄雄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杭州富春硅谷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