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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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 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536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107.62元(以欠付上述第一项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此后继续计算至上述第一项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返还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65.78元(以欠付上述第三项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4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此后继续计算至上述第三项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3元,由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