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79394.4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支行利息人民币41953.64元、罚息人民币1048.21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四、如***、***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支行有权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8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6382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82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