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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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杭州东彤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东彤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6609.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东彤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580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6日,此后以第一项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6元,由原告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人民币6元,由被告杭州东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9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