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项共计2958097.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项的利息(以元2958097.72为基准,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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