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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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犀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37346.67元,并支付利息23918.63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37346.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犀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犀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563元,由被告***、***、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犀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