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晟晏煤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宁夏晟晏煤制品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石嘴山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中的存款4920915.85元予以冻结。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该冻结款项不得支付或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