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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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恒基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禅城区***************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3049.20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月的公摊水电费558.90元,维修费分摊94.97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