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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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卡号622**********283)欠款本金107164.95元、利息10413.94元、手续费1456.47元、年费480元,及以上述本金从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卡号622**********175)欠款本金103742元、利息10557.66元,及以上述本金从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卡号622**********063)欠款本金131032.88元、利息10246.35元、手续费2668.83元,及以上述本金从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01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