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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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6民初218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聂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翟娜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