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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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08207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从2015年8月2日起以90173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53元,由被告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限被告重庆福星星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