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共赔付144357.24元,已经支付10000元,尚应支付134357.24元; 被告***赔偿原告***1900元,已经支付13235.13元; 以上一、二项经折算,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123022.11元,支付被告***11335.13元,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