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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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23770.4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3770.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