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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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第二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赔付给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49075.03元,并返还给被告***15000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负担220元,由被告***负担54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