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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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821民初6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邓俊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旺,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3月5日、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开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贤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旺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法定事由扣除审限189天,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赔偿114797.11元给原告***(原告***在该赔偿款中返还13144元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9元,被告***负担105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平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开户名称:平南县人民法院;账号:10×××8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44元(汇款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款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雪梅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卢燕华 书记员王敏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